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談原基法21條最不落實














談到原基法21明知規定甚詳,惜!相關部門不執行,在國家公園、林局、礦務局等等單位不按理牌管你原基法先做又如何?原基法不是大法,他們一致認為原基法比行政法還要低,故不理。

同意權不必經過族人同意,也不必諮詢,凡正原住民人口只有50萬而己,原住民立委‧幾位小貓在國會力量也不成氣侯,不足為懼。

談自決權:200年2月4日行政院前後三次,將自治區草案列優先法案,席未過半,法案又擱下
下,無法審。雙方說詞之訴求,反覆無常,剝奪原住民權益最深。

談土地資源權:原基法子法-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法

1、前政府執政時行政院前後次將土地及海域法二次列優先法案審。
2、 2008年2日15日立院民進黨籍立委未過半,又丟在垃圾蟲。

3、土海法是原住民最重要生存權法源依據,保障全國原住民土地權之狩獵、採取野生
植物、林副產物、礦物等是原住民族延續生命之保障,因為民進黨對 [原漢利原益之分
配],審查缺席,將原住民最基本土地與部落權利,棄如糞土,讓原住痛心疾首。



上述是我個人主觀意識,也是最重要環節,研討同意權必須與部落連結,部落嗜老、年青人、知識份子取得共同共識。日子拖的愈久,部落年青人遂漸淡而無味,老一輩的又迅速凋零,含冤負屈,一輩子在土地下哭喪著臉。原住民族委員會責無旁貸,此時各族群部落盡速召開民族會議(村民大會已廢),雖民族會議無法源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拿出政策、規晝或執行要點委托部落大學或民族學院及其他大專院校來執行,這樣效果比較落實。

還有身份權、工作權、環境權、知財權、媒體權、國際交流權等都要在桌上好好的談,政黨己輪替了,自治又變為共治,怎麼多版本,明年如又有其他版本呢,是耍手藝給原住民看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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