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助理教授蔡志偉及佛光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陳張培倫於2010年7月13日在東華學原住民學院召開研討會,參加人數約40-50人,議程如表
談到原住民族基本法中之民族同意權規範時很熱辣辣,我的結論:原住民基本法不是大法,也不是特別法,故統治者在執行時此法冷處理,相關主管機關不重視,漠不關心,心中有數,故迄今原基法無法底執行。
原住民相關原基法未徹底執行,大家討論同意權時對於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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